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8號 原 告 訊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