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18號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