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