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2號原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達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零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尚欠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