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7號原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己○○ 丙○○ 丁○○○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甲○○ 之3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