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