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58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97年度催字第9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 個月,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日期為民國97年2 月23日,是至97年5 月23日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7年8 月23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7年9 月2 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玉雙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 │ 1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 1,000│ ├──┼──────────┼───────┼──┼───┤ │ 2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 1,000│ ├──┼──────────┼───────┼──┼───┤ │ 3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 1 │ 1,000│ ├──┼──────────┼───────┼──┼───┤ │ 4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 1 │ 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