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3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34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