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2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26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