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3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32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聰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2 月1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