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313號聲 請 人 美藍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該本票之付款地位於臺北市○○○路○ 段560 號11樓,該址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