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460號聲 請 人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正聲請狀內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