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493號聲 請 人 甲○○ 樓 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