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債 務 人 葉家成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說明債務人就莙寀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債務為連帶保證之原因 ,與其負責人陳金柳之關係,該公司目前營運狀況,並提出 陳金柳之地址、電話或手機號碼。 2、債務人投資巨成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新臺幣 (下同)100 萬 元 之原因、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 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3、經調閱本院98年司執字第3889號卷宗,債務人僱主巨成廣告 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巨成公司)就本院扣押債務人薪資債權 之執行命令,於民國98年2 月12日聲明異議,並陳報債務人 係「無薪工作,97年11月至今」,即尚未離職,僅未支薪而 已,與債務人所稱現「無薪待業中」不符。又巨成公司目前 仍正常營運,其負責人葉家全復為債務人之弟,若債務人確 仍受僱於巨成公司,並提供勞務,以債務人自承每月須支出 房貸金額8 萬8500元,及扶養費65512 元,合計高達15萬 4012 元 之情形下,債務人竟願「無薪工作」,顯與常情不 符。是以,債務人自97年11月起是否確無薪資收入,亦或係 為避免薪資遭強制執行而謊稱無薪資收入,即非無疑。綜上 ,債務人依法應據實說明於巨成公司任職之工作內容,自97 年11月起迄今,按月實際領取之薪資所得金額,並提出9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債務人所提自96年1 月起至97年11月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下稱淡水一信)存摺內頁有所缺漏,並不完整。債務人應 重行提出自96年1 月起迄今,連續且完整之淡水一信存摺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並應雙面列印以節 省紙張。 6、債務人應說明於淡水一信存摺內頁中,96、97年間語音 ( 帳號:Z000000000) 轉帳予債務人之金額合計至少高達797 萬 元之原因,該金額目前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債務人前配偶姚嫻文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新勞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居住地,工作內容及收入狀 況,並提出收入證明文件,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 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 支出之原因。 8、債務人所居住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 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9、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依財政部扶養免稅額計算,平均每月為 6417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且債務人四名子 女均仍就學,生活單純,債務人以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最低 生活費標準列計扶養費,顯不合理。債務人應提出適當單據 ,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 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 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或最低生活費標準代之。若未實際 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 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10、債務人之父葉孟龍及母葉張和子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其是否領取老人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其每月生活費用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11、債務人應提出家族系統表,葉孟龍及葉張和子所有扶養義務人之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2、應受扶養人葉○○、葉○○、葉○○及葉○○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就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 13、說明債務人名下房屋及其外牆於98年有無租賃收入,若有,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轉帳存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