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債務人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應受扶養人鄭銘洲及鄭蔡蒲香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應受扶養人鄭銘洲及鄭蔡蒲香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壹貳壹零精品服飾店自民國93年2 月至98年2 月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陳明債務人是否領有重大傷病卡並因此受有補助。 6.債務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8.在職證明、最近六個月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資料。 9.釋明債務人現從事之工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