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 │編號│文 件 │ ├──┼─────────────────────────┤ │ 01 │債務人於民國97年度除受有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 │ │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外,另受有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儕瑱│ │ │生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所得及其他所得,並有自台│ │ │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租賃所得,惟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 │ │收入狀況說明書卻未為填載,顯未據實陳報其所得狀況,│ │ │係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債務人應按時│ │ │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7年1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 │ │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僅以國稅局綜│ │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替。另應據實說│ │ │明債務人受有租賃所得之原因,及出租之標的。 │ ├──┼─────────────────────────┤ │ 02 │承上,重行提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 ├──┼─────────────────────────┤ │ 03 │本院前於98年8 月25日裁定命債務人說明其名下所有房屋│ │ │之共有人數,及該房屋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惟債務人漏│ │ │未陳明,債務人應依上開裁定命補正內容據實詳為說明。│ ├──┼─────────────────────────┤ │ 04 │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債權│ │ │之發生原因為購屋貸款,且屬有擔保權債權,惟債務人名│ │ │下除坐落於屏東縣址之房屋外,並無其他不動產,且依債│ │ │務人提出之建物異動索引影本,國泰世華銀行於205 建號│ │ │、237 建號上之抵押權登記均已於96年間塗銷。債務人應│ │ │說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正確之債權種類,若確屬有擔保權│ │ │債權,其擔保品之不動產為何?其擔保品不動產之所有權│ │ │人?若為誤載而應屬拍賣不足額之無擔保權債權,債務人│ │ │應重行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 ├──┼─────────────────────────┤ │ 05 │承上,債務人陳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債權發生原因為拍│ │ │賣不足額,惟債務人提出之建物異動索引影本,並未有中│ │ │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抵押權設定記錄。債務人應詳為說明因│ │ │房屋拍賣不足額致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務之事實經過│ │ │,並提出所陳稱拍賣不足額之標的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 ├──┼─────────────────────────┤ │ 06 │經查,債務人配偶年滿56歲,其勞工保險投保年資已屆滿│ │ │28年,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年給付,而得以勞保給付│ │ │維持其生活,無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又債務人之子鍾安│ │ │芃年滿30歲,有工作謀生能力,亦無受債務人扶養之權。│ │ │是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 │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1 萬4,558 元(包含│ │ │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為標準計算之,超出部分不得│ │ │列計,併此敘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