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雅萍律師即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核定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雅萍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破產人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本件破產事務迄民國101 年2 月底止,已處理事務內容包括:⑴刊登破產公告及第1 次至第4 次債權人會議公告、⑵出席債權人會議、⑶編造破產人債權表(含更正債權表)及破產資產表暨財產狀況說明書、⑷提出破產管理人書面報告(含債權表、資產負債表、破產事務進行狀況、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案及其他得經債權人會議決議事項)、⑸聯繫確認破產人債權債務狀況、⑹聯繫債權人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具函請款、⑺與債權人電話聯繫。又本件破產事件尚待處理事項如下:⑴編造分配表,聲請法院認可,並登報公告經認可之分配表、⑵催促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撥款(先前請款迄今尚未撥款)、⑶向破產人各存款銀行領取存款,並依確定之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綜上,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請求鈞院審酌上情,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三、經審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債權人之人數、破產管理人提出之破產人債權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狀況說明書(本院卷二第6 至13頁)、陳報之工作內容及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繁瑣程度,認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以新臺幣4 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