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雅萍律師即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巨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分配表C.破產財團財產欄關於「355,900 」之記載,應更正為「524,915 (355,900 +169,015 =524,915 )」、D.破產債權欄關於「169,015 」之記載,應更正為「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破產之程序亦準用之,破產法第5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向破產管理人支付保留款新臺幣(下同)16萬2,961 元(含匯費30元),又債務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業已開立支票支付退稅款6,084 元,本院101 年8 月22日裁定所附之分配表將上開二筆債權金額列入破產債權顯有錯誤,應改列入破產財團財產加總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