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