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22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怡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湖勞調字第9 號、96年度勞訴字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50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8 號裁定確定,其第一審關於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 ┌──┬───────┬──────┬───────────┐ │審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 ├──┼───────┼──────┼───────────┤ │一 │裁判費 │ 20,899元 │聲請人預先繳納 │ ├──┼───────┼──────┼───────────┤ │二 │裁判費 │ 26,894元 │相對人預先繳納 │ ├──┼───────┼──────┼───────────┤ │三 │裁判費 │ 26,002元 │相對人預先繳納 │ ├──┴───────┼──────┴───────────┤ │ 總 計 │73,795元 │ ├──────────┴──────────────────┤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7,547元;由聲請人負擔3,352 元│ │ (此包括聲請人撤回部分之裁判費256元) │ │㈡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第一審關於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由│ │ 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相對人負擔。 │ │⒈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17,547元 │ │⒉聲請人應負擔:526元(計算式:17547×3/100=526;元以下四│ │ 捨五入);相對人應負擔:17,021元(計算式:00000-000 = │ │ 17021) │ │⒊第二審駁回關於上訴第二審裁判費: 26,894元 │ │⒋聲請人應負擔:807元(計算式:26894×3/100=807;元以下四│ │ 捨五入);相對人應負擔:26,087元(計算式:00000-000 = │ │ 26087) │ │㈢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 相對人應負擔:26,002元 │ │㈣兩造分擔方式: │ │⒈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合計:73,795元。 │ │⒉相對人應負擔:69,110元(計算式:17,021+26,087+26,002=│ │ 69,110) │ │ 聲請人應負擔:4,685元(計算式:73,795-69,110=4,685) │ │ 相對人已支付:52,896元(計算式:26,894+26,002=52,896)│ │ 聲請人已支付:20,899元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差額:16,214元(計算式:20,899-4,685 │ │ =16,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