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22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怡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第三審律師酬金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中,列有其所支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台幣 (下同)四 萬元,本院前開之裁定僅就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判費為裁定,漏未就第三審律師酬金之部分為裁定,茲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並提出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027號就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四萬元之裁定為證,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脫漏之部分補充裁定,於法無不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