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立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苑玲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倫飛電腦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算式:美金14971.3 元原告於民國98年5 月21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32.902=492586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