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美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