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宏固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山麗緻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