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19號原 告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