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采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肆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