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1號上 訴 人 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統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自然人代表上 訴 人 甲○○原名陳弘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