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郭哲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鑫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鉅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計算式如下:以一美元兌換新臺幣33.842元計算,139,230 ×33.842 +166,425 =4,878,24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