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 告 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原告因請求被告佩麗姿股份有限公司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