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府城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