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4號原 告 於淑均即台欣小吃館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複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被 告 富陽四季社區大廈北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