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部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貳佰叁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