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 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含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陸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反訴部分核定為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