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告 余敏雄即伊豆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參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零陸元,扣除已繳納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公告現值 ×占用面積 =657.23x5,221 + 9.49x4,843 + 107.74x3,200 + 21.74x2,500+ 568.27x3,200 + 0.57x3,200 + 63.51x3,200 + 145.91x3,200+ 192.99x3,200 + 4.36x3,200 + 130.69x3,200 + 21.03x3,200+ 142.41x3,200 = 7,939,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