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名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