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等四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