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95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游子毅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8年度催字第38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 ├─┼───────────────┼──────────────┼───┼────┼───┤ │2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8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