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玉雙 ┌────────────────────────────────────────────────────────┐ │本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17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 │昶盛有限公司、陳學│95年7月3日 │96年5月4日 │3,000,000元 │未載 │ │ │ │樟、洪美玲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