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2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27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馥名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位勿省略)。 (二) 更正監察人為相對人即債務人馥名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