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1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捷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催繳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