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7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76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廣堂香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主張之貨款債權,尚未屆期;債權人復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