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俊有律師 被 告 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劉素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為被告公司僱用之司機,因被告公司積欠其加班費,為此提起本訴等情,惟查被告公司營業所地係在臺中縣,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