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祐田、程嘉峰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算式:357617+544212 =9018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