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0號債 務 人 陳湘蓁(原名:陳淑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5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4 號裁定自同年月16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而債務人現任職台灣奇士美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奇士美公司)之美容師,每月實領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0,500 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有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服務證明書、98年12月至100 年4 月薪資轉帳帳戶明細、99年11至12月及100 年2 月薪資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8 、151 至153 、224 至228 、241 、245 至250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96期清償,第1 至36期每期清償7,500 元,第37至96期每期清償1 萬2,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99萬元,清償成數為34.5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有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4 號卷第15頁)。而其聲請更生前2 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為3 萬9,600 元,遠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已受保障。至債務人雖曾購買人壽保單,惟該等保單或已退保,或已解約,此有債務人提出之保單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00 至303 頁),故債務人因而未陳報上開人壽保單價值,難謂有何隱匿財產之情事。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為2 萬0,500 元等情,業如前述。上開數額已計入業績獎金、美能獎金、管理獎金,並扣除勞保、健保費及福利金,此觀前開薪資表之記載即明,並無隱匿。債權人雖提出台灣奇士美公司之徵才廣告(見本院卷第289 頁),主張債務人上開收入不實,且得以兼職,增加收入云云,惟觀諸該徵才廣告中記載:「保障底薪+高抽成獎金 歡迎銷售高手來挑戰 前三個月保障薪資25000~28000 元」等語,可知台灣奇士美公司係保障員工之底薪,再視銷售情形給予獎金,而其對薪資2 萬5,000 元至2 萬8,000 元之保障,亦僅限任職後之前3 月,即有一定之期間限制。審酌債務人自98年11月起即任職於台灣奇士美公司,迄今已逾1 年,當無上開保障薪資期間之適用,而其獎金既與其業績有關,顯與市場需求、經濟景氣等相關,難以固定,故債務人縱曾有高額業績等獎金,仍應以其最近一定期間之平均實領薪資作為計算基礎,以使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盡其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條件,其過往或將來薪資收入實難作為現有薪資之判斷依據。而債務人能否於業餘時間兼職或另謀更高薪之工作,除涉及債務人自身能力外,更須視就業市場需求而定,並非債務人自己可以決定,亦非債權人或法院所得強制。職是,債權人上開主張,實難認可採。 ㈢再查,債務人現與子陳○○(00年00月00日生,年滿17歲)、父、母及弟共同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計8,500 元,並單獨負擔其子陳○○之扶養費4,500 元。觀諸債務人於83年9 月間即與陳○○之父離婚,已無聯繫,則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照護之原則,由債務人單獨負擔陳○○之扶養費,於法並無不合。再參酌內政部所公布100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1 萬0,792 元(按此最低生活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上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金額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至債務人於上開必要支出金額範圍內,視具體情形彈性分配各項生活支出,本屬其自由處分權限,實非債權人所得置喙,當不影響上開必要支出合理與否之認定。 ㈣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云云,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債務人之每月平均實領薪資2 萬0,500 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及其子之扶養費後,僅餘4,500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7500),而其願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並於其子成年後將應而減省之扶養費納入更生方案清償,即自第37期起提高每月清償金額為1 萬2,000 元,並將清償期延長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最長清償期限8 年,此均足認其確已盡償債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將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T30X0L2;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96期(即8 年)清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之,第1 至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500 元,第37至96期每期│ │ 清償1 萬2,000 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86萬4,013元。 │ │4.清償總金額:99萬元。 │ │5.總清償比例:34.57﹪。 │ │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述7.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表所示債權│ │ 總合。 │ │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 │ 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受分配金額 │ │ │ │ ├──────┬──────┤ │ │ │ │ 第1 至36期 │ 第37至96期 │ ├──┼────────────────┼──────┼──────┼──────┤ │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0,762元│ 80元│ 129元│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4,735元│ 222元│ 355元│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34,445元│ 1,923元│ 3,077元│ ├──┼────────────────┼──────┼──────┼──────┤ │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5,496元│ 748元│ 1,196元│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795元│ 526元│ 841元│ ├──┼────────────────┼──────┼──────┼──────┤ │ 6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13,725元│ 1,607元│ 2,571元│ ├──┼────────────────┼──────┼──────┼──────┤ │ 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1,711元│ 162元│ 259元│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76,523元│ 1,510元│ 2,416元│ ├──┼────────────────┼──────┼──────┼──────┤ │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75,821元│ 722元│ 1,156元│ ├──┼────────────────┼──────┼──────┼──────┤ │ │ 合 計 │ 2,864,013元│ 7,500元 │ 12,000元│ ├──┴────────────────┴──────┴──────┴──────┤ │叁、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