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興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