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65號再 抗告人 賓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輝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萬一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1 項等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