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332號聲 請 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沛林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沛林公司)於民國94年間積欠聲請人貨款新臺幣(下同)158 萬7,490 元,而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200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94年10月4 日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沛林公司迄今仍未清償上開貨款,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1 份、交運單33份、發票9 份(以上為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1 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