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332號聲 請 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相對人林成林」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相對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