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44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賓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