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涵雲律師 黃韻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緊急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債權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詹佳佩